Wd提问: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
Ai批改: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
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(汇发〔2010〕13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:
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设立的外汇账户(以下简称“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”)管理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、以外币现汇或境外人民币(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)办理收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、资本项目外汇账户。
二、境外机构境内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,符合外汇管理规定;未经外汇局批准,不得擅自开立、使用外汇账户。
三、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、使用、变更和关闭按照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5〕第4号)执行。
四、境外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、使用、变更和关闭按照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5〕第5号)执行。
五、境外机构境内代收代付外汇账户(以下简称“代收代付账户”)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,专门用于代境内机构收取或支付外汇的专用外汇账户。
境外机构开立代收代付账户,应经外汇局批准。境内机构应与境外机构签订相关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并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。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结汇、购汇手续。
六、境外机构开立代收代付账户,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开户申请书;
(二)境外机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;
(三)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;
(四)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七、境外机构开立的代收代付账户,其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范围。境内银行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为其办理收付业务。
八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及汇出境外,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。
九、各级外汇局应对辖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立、使用、变更和关闭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,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十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境外常驻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〔94〕汇管函字第216号)、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办理结汇的批复》(汇复〔1999〕264号)、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境内设立的外汇账户管理的通知》(汇发〔2002〕101号)同时废止。
二○一○年三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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